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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用不能評估的資源、人脈和行政許可出資

    發布人:重慶市商業聯合會 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24/7/24 【字體: 】  【打印此文

    成立公司,需要出資,這是每個投資人都知道的。根據《公司法》第27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一般情況下,雖然貨幣出資是常態,非貨幣出資是少數,但卻非常重要和復雜,非貨幣出資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二是可以依法轉讓;三是應當可以評估。而現實中,以非貨幣出資的形態多種多樣,既有能滿足非貨幣出資三要素的實物、知識產權出資,也有用人力資源、人脈資源、管理經驗、非專利技術、行政許可這些“特殊財產”作為合作出資的,但從《公司法》而言,人力資源、人脈資源、管理經驗、非專利技術、行政許可是不符合非貨幣出資的三個條件的。所以,在商業操作和現實狀況與公司法的規定發生沖突時,在設立公司時如何讓這些不合法的出資變為合法,從而實現其商業價值和商業目的,這就是本文要解決的問題。(編者: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孫遠強、孫源律師)

     

    將人力資源、人脈資源、管理經驗、非專利技術、行政許可等(簡稱特殊資產)作為出資的幾種方法:

    一、將出資作價的法定評估為企業估值,從而實現“特殊財產”的作價出資

    首先、貨幣出資方股東與持有“特殊財產”的股東簽訂框架協議,約定持有“特殊財產”的股東先以少量貨幣設立公司,并對持有的“特殊財產”雙方進行作價,并約定持有“特殊財產”及所設立的公司持有“特殊財產”的標準和條件。

    第二、持有“特殊財產”的股東根據框架協議設立公司,實現公司對“特殊財產”的持有,這種持有是現實的,相對穩定的,雙方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在公司成立后,由其他股東向公司增資,并對公司進行估值,估值金額根據雙方之前達成的的金額確定。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非貨幣出資在公司設立時需要評估,但《公司法》沒有規定在增資時需要對企業評估,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企業的估值。所以,雙方根據框架協議約定的“特殊財產”的估值確定企業估值,進而確定貨幣出資股東的增資額,從而實現了法定評估為企業自行估值。

    比如:甲持有特殊財產,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特殊財產作價100萬元,乙用貨幣出資,雙方各占股50%成立A公司,雙方簽訂框架協議后,甲先以10萬元注冊成立公司,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持有特殊財產,然后乙向獨資公司增資110萬元,其中10萬元確認為實收資本,其余100萬元確認為資本公積,從而完成了“特殊財產”的出資。

    二、協議+股權代持

    持有“特殊財產”的一方與貨幣出資方通過簽訂協議,約定公司注冊資本由貨幣出資方全部出資,持有“特殊財產”的一方不出資,但需要將“特殊財產”用于公司或者歸公司所有,雙方按約定享有公司股權份額,“特殊財產”一方的股份由出資的一方代持,雙方簽訂代持協議,從而完成“特殊財產”的出資。

    三、附條件贈送

    貨幣出資方可以贈與部分現金給持有“特殊財產”的一方,“特殊財產”的一方將取得的贈與資金用于注冊資本,當然,貨幣一方的贈與是附條件的,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其權利義務,同時也解決了資本配比問題。

    四、象征性出資+股東協議約定

    有資源、技術、行政許可的人象征性出點資,根據同股不同權的規定,雙方再通過協議約定彼此在公司享有的股權份額,從而達到“特殊財產”一方的出資成為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