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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重慶市商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譯名為:CHONGQI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為:CQC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市商業服務業行業協會、區縣商業聯合會、相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院)、新聞媒體、中介機構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立足商業服務業,堅持為會員服務,堅持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推動商業服務業的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重慶市商務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重慶市渝中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和職能是:

    一、吸收商業服務業的社會組織、相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院)、新聞媒體、中介機構入會,凝聚各界力量,發揮群體優勢。

    二、配合政府有關單位開展調查研究,結合商業服務業的實際,在規劃布局、 產業政策、行業標準、業態發展、結構調整、企業改革等關系行業和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意見和要求。

    四、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探索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有效形式,倡導誠信經營,促進公平競爭,提高整體素質。

    五、聯合全市商業服務業的社會組織,相互協作配合,促進行業發展,促進區域發展。

    六、聯系國內外同業社會組織和機構,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擴大對外開放。

    七、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匯集和分析相關統計資料,發布行業信息,及時進行雙向傳遞。

    八、為會員單位提供有關商業服務業的政策、法律、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培訓和咨詢服務。

    九、舉辦商品交易會、展銷會,開展品牌推廣,促進商品銷售。

    十、承辦政府及政府部門委托的工作和接受會員委托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實行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

    一、會員基本條件:

    1、依法成立的商業服務業領域的社會組織;

    2、相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院)、新聞媒體、中介機構;

    凡屬上述范圍的合法組織和單位,承認并遵守本會章程,具備一定的自律條件,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行使、履行會員或相應職務的權利、義務。

    二、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會長辦公會審查同意,即可成為正式會員,并頒發會員證書。

    會員自愿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會長辦公會審查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愿性退會,由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2、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協助辦理有關事項;

    3、參與本會的民主管理;

    4、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5、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6、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二、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履行本會章程和制度,執行本會決議,參與本會開展的活動;

    2、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委托的事務;

    3、嚴格自律,遵守“行規”、“行約”;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4、通過有關決議;

    5、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6、決定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理事人數不得超過200名。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并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3、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選舉或聘任;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6、決定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第1、4、5、6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商業服務業有較長的工作經歷和經驗;

    3、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駐會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置若干職能機構和相應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任期與理事會一致,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成員、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必要時向業務主管單位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其會議紀要應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核后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三十條 本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于實現本會宗旨的各項事業,以及社會福利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本會資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費;

    三、接受的捐贈;

    四、有償服務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本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的上半年內,會費收取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作出規定。

    第三十五條 經費主要用途:

    一、辦公經費;

    二、辦公設備的補充購置;

    三、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費用;

    四、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等有關開支;

    五、其它必要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會依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督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依照《社會組織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與本會建立勞動關系的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變更程序

    一、本會章程、本會名稱和重大事項的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理事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及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按規定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三條  終止程序

    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4年4月25日第五屆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